近年来,官员辞职辞退现象屡见报端。有专家认为,这种现象的增多,反映了我国《公务员法》正在逐步释放威力,折射出对公务员依法问责的法治精神。
近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相关法规目前正加紧起草,有望年内出台。配套法规将对公务员的辞职条件、辞退情形,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这将进一步明确公务员辞职辞退的具体操作细则,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规范管理。
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
更严格的制度规范
2007年6月1日,作为《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生效施行。
据统计,1993年至2002年的10年中,全国共计处分公务员149929人,平均每年约1.5万人。每年受处分人数约占公务员队伍总数的3%左右。
2002年以来,我国坚持从严治政原则,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公务员纪律。仅2003年,全国便对14213名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政纪处分。
2006年,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北京、福建、湖南、广西、西藏)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人数约为8327人,其中开除的914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受处分人数为169人,其中开除36人。这也是迄今为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新一组有关公务员作风建设的数据。
“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实行更严格的制度规范,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表示,不断提高约束监督力度,有利于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制度,转变问责方式,深化问责对象,扩展问责范围和领域。
引咎辞职制度
是一种政治法律责任
根据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辞职,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离开公务员队伍,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既包括辞去公职,也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和自愿辞职以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针对领导干部辞职,《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但辞去领导职务与辞去公职不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还保留公务员身份,还可能安排别的工作。
在国外,引咎辞职是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的一种自责行为。而在我国,官员的引咎辞职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方式。早在2002年中央颁布实施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就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在此基础上,将引咎辞职制度法制化。因此,引咎辞职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制度。”刘旭涛表示,建立引咎辞职制度,从法律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为建立一支适合新时期任务的领导干部队伍提供了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