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我是一家上海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公司经济性裁员,向我提出(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合同事宜。因为我是哺乳期的产妇,所以我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哺乳期的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以及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如果公司不同意我的赔偿方案,说给我一份工作,但是要降低工资,公司可以这么做吗?如果我要求仲裁需要哪些书面证据?
答复:根据国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正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提问者的企业经济性裁员要裁减哺乳期员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提问者有权拒绝这样的要求,即使公司强制解除,你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恢复劳动关系。
当然如果提问者觉得继续呆在单位里也没多大意思,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由双方都同意才行的。提问者可以自己列好几项要求,向单位提出,这样的要求没有合理与否的界限,因为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自由。
至于公司要降低工资以求节约开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这里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并不是我们实际生活中所谓的基本工资的概念。所以在“三期”内约定好的薪水是不能降低的。只有灵活的报酬,如奖金等才能在合法及公司规章制度范围内向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