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一句话就是说本人不愿意让别人知道,别人也不便于去了解的那些事情,就把它叫做隐私。对于一个民事主体来讲,他对于那些凡是可能影响到自己安宁或者是自己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她享有保守它、禁止别人随便地去传播它,公开它的人格权利。我们就把它叫做隐私权。在我们现在这个法制社会当中,很多法律规定实际上也体现了对公
民隐私权的保护,这个就更明确了在民事案件中间,涉及离婚案件;涉及一些隐私案件,人家本人可以要求不公开进行审理,所以这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东西。
但是生活中很多单位的领导会觉得他们的工作很难做。因为在他们的工作过程中经常会有职工因为生活问题、工作上的问题找他们反映情况。那么作为领导来讲。他要不要去调查核实。如果他去调查核实了,像本案当中时锋这种情况开一个会,大家把这个事儿说清楚,那是不是就侵犯了职工的隐私权呢?如果职工向领导所反映的东西,是涉及人家不愿意向别人公开的东西,比如说是什么性骚扰,比如说是强奸问题,比如说是婚前两性关系,那么这个时候你有权处理的,但是一定要注意工作方法。用过去的话来讲,要讲问题。用现在的话来进,你必须注意尊重自然人或者说每一个公民和职工的隐私权的问题。那么你处理得不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你就会造成对人家公民合法民事权利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