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静是一个3D动画的设计高手,最近她正在找新的东家。她把以前在旧公司设计的得意作品挑出,准备在时大展身手。
面试过程中,主考官对她的作品颇为欣赏,但面试结束前,却冷不防地丢出一 个好奇疑问:“带旧公司的作品出来应征 ,会不会有侵权的问题啊?”向来只沈浸在自己创作天地里的王美静,对各种法令规范一向冷感,完全不知如何回答这个问题。
面试时,许多企业主管为了更具体衡量应征者的能力,常会在应征条件中附加一条:请检附相关作品或著作以供参考。其中又以一些软件公司、网络、美术设计、、建筑等相关行业最常出现类似要求。当当然,许多人为了让自己在应试时更有说服力,也会想办法提出各种可以证明实力的作品,供人参考。不过,由于许多人使用的创作或著作,大多是在受雇期间内发生,在这种情形下,有关著作人或是著作财产权是否完全归属于个人,就成为族值得关切的权益。
著作权归公司,人格权归自己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但是,第11条则又进一步说明,在职务上完成的著作,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以受雇人(员工)为著作人,但是著作财产权则归企业所有。
在这种状况下,个人仅有所谓的「著作人格权」,它的权益内容包括:
1. 公开发表的权利,
2. 姓名表示的权利,
3. 禁止他人修改编辑的权利。
以王美静为例,她在前一家公司产出的作品,她享有公开发表的权利;当作品在发表时,她也享有具名、不具名或以别名出示的权利;对于她的作品,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经同意的状况下,随意窜改或割裂她的著作内容。至于,在应征工作时,王美静将她过去已公开发表之3D动画作品,以计算机重制之方式展示,是属于著作合理使用范围,原则上并没有对旧公司著作财产权产生侵权的困扰。
除非,王美静将她过去的作品以重制方式贩卖牟利,在这种状况下,便会侵犯到雇主所拥有的著作财产权。不过,有些企业在与员工签约时时,会特别要求以雇用人(企业或出资者)为著作人,在这种情形下,有关公开表示、姓名表示或修改编辑的权利,就完全归属企业所有。因此上班族在下笔签名同意时,最好要理解这其中的差异。
SOHO族的权益
除了一般上班族外,许多自行接案的SOHO族,也一样会面临类似的困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受聘的SOHO族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权。但是与前述不同的是,著作财产权未必全为出资人所有,必须视双方所约定的契约内容而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著作财产权当然归SOHO族个人所有。但是法律也保障了出资人得利用该著作的权益。
举例来说,如果王美静在没有找到工作前,接了某一家公司的设计案子来作,双方对于日后的著作权归属,并没有特别约定,则王美静同时享有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但是对出钱请她设计作品的公司来说,也有权利重制或公开展示著作物,王美静不得有异议。
争取共同享有的权利
目前市场上,多数企业倾向与员工以约定的方式,来概括享有著作人之权利而取得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上班族或SOHO族在碰到这种契约内容时,一来可以向企业争取拥有著作人格权,或约定得利用著作之方式与条件。另一方面,也可尝试与雇主或出资人协议,是否可以共同享有著作财产权,为自己争取更大的权益空间。(刘凤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