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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慎签“陷阱”合同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2-01-27

在的过程中,签订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能起到保护自己的作用。可有些求职者因为对合同的认识不够或求职心切,不知不觉签了某些“陷阱”合同――

◆口头合同有些人求职时,往往喜欢找熟人给介绍或安排工作,被介绍的单位业主口头上对求职者信誓旦旦,许诺、待遇等方面的条件,却并不签订正式的书面文本。而求职者也因为碍于“熟人”的情面,对具体签订书面协议事宜难以启齿。直到后来才发现吃亏:一有“风吹草动”和特殊情况,这些口头形式的许诺便化为泡影,而且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自己想讨回公道,却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只能自认倒霉。【肇事单位:一般为熟人及其介绍的公司;受害者:对所谓的熟人过分信任的求职者】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常常要求者接受所谓的“生死协议”,在合同上注明:“如发生意外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合同签订后,一旦发生了以及危及生命的意外,用人单位马上以此为“挡箭牌”为自己开脱,而受害的只能是求职者自己。

【肇事单位:带有危险性的行业,例如高楼清洁公司、化工厂等等;受害者:文化层次不高的外来务工者等】

◆模糊合同对有些用人单位事先拟定的合同,乍看上去详细周密,似乎无可挑剔,而且其主要条款也都遵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劳动法》制定的相关条例,但是在一些具体的上却含糊其辞、歧义重重并留有多种解释。这样的合同签了以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就会以此“模糊条款”为救命稻草为自己辩护。

【肇事单位:规模较小,喜欢玩弄文字花样的小抠公司;受害者:凡事大大咧咧、粗心大意的“马大哈”】

◆单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急催他们签约,但是其合同中只是一味地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和责任,违反了合约后必须承担怎么样的责任,毁约要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等。而对求职者该享有的权利却只字不提。这类合同的危害性极大,一旦签订,自己原本该享有的权益和福利都得不到保障,实际上成了用人单位的廉价劳动机器。

【肇事单位:看似正规实质混乱的皮包公司;受害者:“饥不择食、慌不择路”的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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