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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1993年3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当年5月10日,公司派任某去国外进行技术半年,双方又签订了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任某不得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须赔偿公司培训费用的60%.1994年底,任某培训结束回国,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多,于1995年8月4日书面通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挽留不住,提出任某必须赔偿公司全部培训费用56000元。一次付清后才能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任某不服,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双方所签培训合同有效,公司为任某支付培训费56000元属实。根据合同规定,裁决:任某按合同规定赔偿公司培训费33600元,公司自任某付清培训费后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专家评析:
这起因职工违约,用人单位要求其赔偿所支付的培训费而引起的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违约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害者一方一定的损失。但是,承担违约责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能无原则行事,一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超标准索取赔偿费。
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本案中该公司与职工任某签订的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任某在合同期未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60%赔偿培训费。赔偿的条件和数额事先已经约定,而该公司在任某提出解除合同时要求其赔偿全部培训费用,这就违反了有关规定和培训合同的约定,因而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当然,从本案的情况看,公司出资5万多元,派任某出国学习技术达半年多,而且事先签订了培训合同,目的就是要任某能更好地为公司工作,而任某不守,回国后在公司工作才半年多,离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还有3年,就违约解除合同,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确实让愤。公司让其赔偿全部培训费用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感情不能代替法理,公司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工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告诉人们,解决劳动争议不能感情用事,而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正确处理。
本案中,职工任某虽然胜诉,但其做法并非是没有问题。任某辜负了公司的希望,这在劳动关系中也是应当受到批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