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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签合同须看清条款
来源: 暂无来源 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12-02-08

近日,山东省有关部门接到一封来信。写信者是一位去年在山东师范大学毕业的学生,自称是一位掉进合同陷阱的受害者。这名在毕业前的一次人才会上,把自己的给了一家公司。公司总经理与他交谈后表示很满意,并许诺去公司后有住,月薪3000元以上,希望他能当场签下合同。

这个公司出具的是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他草草地浏览了一下合同,便怀着一种兴奋的心情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几天后,他去公司,职位是公司部销售员。然而,所谓月薪3000元以上完全是一个子虚乌有的数字。因为销售人员的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与销售额直接挂钩。销售部有20几名男女销售员,只有一位业绩突出的女销售员曾经拿到过3000多元的月工资。公司许诺的住房是一间破旧的仓库,不到40平方米,却住着10个人。他大呼上当,愤然找公司总经理理论。对方却说:“那是口头上说的,并没有写进合同里呀;你只要好好干,月工资肯定不会低于3000元。至于住房,不就是差一点吗?”

他找到当初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工资条款里只写着“工资待遇高”,在住房条款里用词更模糊:“由公司提供住处。”再往下看,他看出了一身冷汗。合同规定:聘用期为3年,方如毁约,需按照毁约交纳违约金,每年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他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向公司交纳1.5万元的违约金。

在大学生已从计划分配变为自主、双向选择的今天,合同已成为规范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如果者与对方签订的是一份不利于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么反过来,合同就会变成对自己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武器。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内容斟酌清楚仔细推敲,以防掉进合同陷阱里。

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经验不足的求职者应警惕:

口头合同。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职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学极易相人单位种种“许诺”。这种口头“合同”是靠不住的,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格式合同。即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人方总会按照“合同”为自己辩护,最终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单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案板”,任用人单位“宰割”。

生死合同。即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恐怕交涉起来会有更多的麻烦。

“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一旦掉进合同陷阱,不仅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因此,有关人士提醒广大求职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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