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外商企业的缝纫工,因为企业无订单,在家待岗两个月了,正好照顾生病的母亲。在今年2月,企业承接了为外商来料加工的订单,由于紧,总经理未与工会商量就让主任向各部门经理发出通知:平时加班2个小时,星期六、星期天不休息。并强调:全体职工必须服从企业的安排,按要求加班的,除按计件发外,每天再加50元。不按要求加班的,每天扣50元。
由于要照顾母亲,我平时一般是多干1个小时,就回家了。3月初,企业发工资时,我发现自己的工资总数连最低工资标准都不够。找总经理论理,他却说员工不听安排他有权决定处置员工。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总经理是在不存在法定必须加班加点的情况下,也未与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而要工加班的。这个要求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因此,单位应该补发你已扣的工资。如果单位仍拒绝,你可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