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为大学生创业就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近日,呼和浩特市下发了由市工商局出台的《关于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意见》。
据了解,该意见规定:对持有《城市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职工优待证》家庭的大学生;经民政、扶贫部门确定的农村牧区低保或农村牧区特困救助范围家庭的大学生;经教育部门认定大学生在校期间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毕业生;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大学生,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的,从 2012 年 5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月 31 日,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具备以上条件的大学生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且加入个私协会成为会员的, 在 2012 年 5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免收个体、私营企业会费。
意见内容充分体现了诸多放宽政策的准入特点 。一是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可以用新兴行业、新兴产业表述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二是放宽企业出资方式。支持大学生用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股权、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作价出资,投资兴办小型微型有限公司和增加注册资本。三是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外,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范围参照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予以核定。四是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对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人可持市场主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物业部门出具的同意该场所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据介绍,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呼和浩特市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过程中,专门设置大学生创业登记“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四优先”服务,即: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核准名称、优先受理登记申请、优先核准企业登记。